(2016)甘1226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虎明生贪污罪一审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明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刑初77号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虎明生,男,住礼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虎明生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涕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虎明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一工程公司于2011年、2012年在礼县盐官镇坡儿村两次进行兰成输油中贵输气管道埋设临时占用土地征地工作,时任盐官镇坡儿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虎明生和村主任毛某1(已死亡)在配合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一工程分公司对该村征地进行丈量登记时,将坡儿村0.86亩村级公路登记在虎明生名下,并在虎明生名下虚列苹果树12棵(直径26-30cm),在虎明生兄弟虎某1名下虚列苹果树23棵(直径16-20cm5棵、26-30cm18棵)、侄子虎某2名下虚列苹果树30棵(直径16-20cm7棵、26-30cm23棵)、儿媳妇何某1名下虚列苹果树17棵(直径26-30cm),套取以上占用土地补偿款共计98132元,被告人虎明生将该补偿款中的30000元钱给予毛某1、10000元钱用于修建村委会围墙,剩余的58132元均非法据为已有。破案后被告人虎明生向礼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了涉案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虎明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礼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拘留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看守所收押健康检查表,被告人虎明生户籍证明,职务证明等程序性法律文书,书证:虎明生、虎某1、虎某2、何某1银行交易明细,证人郑某1、虎某1、虎某3、何某1、虎某4、虎某2、高某1、张某1、虎某甲证言,礼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礼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现金缴款单,中贵输气、兰成输油管道临时占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兰成、中贵输油管道工程临时用地及附着物登记补偿表,补偿领款表、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明生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列套取国有资金,并将集体占用土地补偿款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虎明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退清贪污款,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故本院依法从轻判处,符合缓刑条件,故依法宣告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虎明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10000元,其余90000元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虎明生贪污款58132元,依法没收,由礼县人民检察院上缴财政。(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生人民陪审员 张亦非人民陪审员 陈慈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祁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