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满桂芹与郄朋飞、李松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桂芹,郄朋飞,李松雅,保定市创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534号原告满桂芹,女,汉族,1946年10月8日出生,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刘会刚、王雄志,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郄朋飞,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现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李松雅,女,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保定市创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祥南大街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桂芹诉被告郄朋飞、李松雅、保定市创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桂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桂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满桂芹负担��审判员 霍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