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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耿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969号原告:耿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光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耿某承担,余款退还原告耿某。审判员  贾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