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耿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969号原告:耿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光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耿某承担,余款退还原告耿某。审判员 贾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