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比尼合、俄尔木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比尼合,俄尔木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2刑初52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比尼合,男,29岁,1987年6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期间被强制戒毒,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俄尔木果,男,38岁,1978年5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2013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期间被强制戒毒,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比尼合、俄尔木果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付允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比尼合、俄尔木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马比尼合和俄尔木果在本市新城区长乐路附近预谋盗窃,当日14许,二被告人在本市金花路十字西侧趁被害人段某不备,由马比尼哈拉开段某背包拉链,欲实施盗窃时被段某发现,盗窃未果。经清点,被害人段某包内有人民币90元、酷比T650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元)。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马比尼合和俄尔木果在本市新城区长乐路附近预谋盗窃,当日14许,二被告人在本市金花路十字西侧趁被害人段某不备,由马比尼哈拉开段某背包拉链,欲实施盗窃时被段某发现,盗窃未果。经清点,被害人段某包内有人民币90元、酷比T650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段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清点记录,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二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和供述等证据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比尼合、俄尔木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量刑证据证实,二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属坦白;被告人俄尔木果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故分别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马比尼哈系累犯,被告人俄尔木果有前科劣迹,故分别对其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比尼合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俄尔木果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