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5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闫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闫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555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丁红梅,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长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红梅,被告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15年7月2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支付其860000元。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款项。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8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80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闫某甲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金额需要进行核对。另,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需要双方另行重新确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15年7月2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原、被告确认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闫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闫某丙,现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条款中第二款约定,“房屋:原女方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绿色家园19幢106室,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维持原来女方名字,此房贷款金额共计:93.8万余元,现余款近86.3万元贷款尚未尝(偿)还,因此房是预计将来儿女并做为永久居住而购买的住房,现确定分开,女方亦带有年小孩子,男方需支付86万给女方(汇入账户62×××88招商银行,上海天山支行)于协议达成后,一年内尽快将款项汇入上述账户,余款,将由女方自行承担进行尝(偿)还”。第五款约定“汽车:所购汽车BMW,车牌苏E×××××,编号:宝马5系525LI(2013年5月)因当时登记为女方名字,并有贷款,车归男方,但车贷未尝(偿)还部分,男方需配合尝(偿)还,并不能延迟付款,而影响女方于银行信用(车贷每月还款金额:8000元,每月的6号前必须存入女方账户:62×××71,平安银行上海延东支行)”。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审理中,原告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已支付其共计142000元。其中,被告应每月支付其用于归还车贷的款项8000元,归还11个月,共计88000元。在扣除上述用于归还车贷的款项后,余款54000元可视为被告支付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的款项。在被告应付的860000元中扣除已付的54000元后,被告还应支付其80600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应首先每月支付原告8000元用于归还车贷,归还11个月,共计88000元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其实际支付原告的款项总额不止142000元。审理中,本院要求被告在庭审结束后三日内提供付款凭证,后被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付款金额。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据此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协议书签订后的一年内支付原告860000元。被告另应支付原告用于归还车贷的款项。现原告确认,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实际付款共计142000元,在扣除被告应付的车贷88000元后,被告应付的860000元中仅支付了54000元,尚有806000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806000元及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人民币80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0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70元,由被告闫某甲负担59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