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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卫市中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关宗虎、张虎、田成魁,第三人李呈富、吴贵占有物返还纠纷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卫市中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宗虎,张虎,田成魁,李呈富,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8号申请人中卫市中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卫市香山乡贵泉村。法定代表人孙守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宏生,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关宗虎。被申请执行人张虎。被申请执行人田成魁���三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秉旺,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呈富。第三人吴贵。关于申请人中卫市中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关宗虎、张虎、田成魁,第三人李呈富、吴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于2016年9月9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关宗虎于2016年9月11日支付申请人中卫市中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55.44677元,下剩的25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清楚。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延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