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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舒南彤与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南彤,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3274号原告:舒南彤,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中乘社区太康路101号文化广场E号楼二层。原告舒南彤与被告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因舒南彤在指定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