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某与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申8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余某,女,194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余某因与余功泳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0)开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9日通过信件向本院邮寄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本院审查后,告知余某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0)开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余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邮寄再审申请书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0)开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1年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及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余某若对该判决申请再审最迟应在2013年3月21日前提出。余某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本院认为:余某提起再审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余某的再审申请。如再审申请人余某仍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0)开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 判 长 陈汉锡审 判 员 李小华代理审判员 周宗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