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7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舒东升诉马宏侠、张军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东升,张军胜,马宏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612号申请执行人舒东升,男,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被执行人张军胜,男,汉族,甘肃省庆城县。被执行人马宏侠,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马宏侠、张军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宏侠、张军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宏侠、张军胜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宏侠、张军胜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套,具体坐落为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欣园二区17幢104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高陵字第201508109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宏侠、张军胜坐落于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欣园二区17幢104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高陵字第2015081090**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未经许可,不得买卖、转让、办理过户登记、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