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徐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古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住凉州区。被告人徐某某,男,住古浪县。古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浪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商量以帮助考试人员通过驾驶考试并顺利取得驾驶证为幌子骗取钱财。后被告人徐某某以帮助王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其现金6000元,将其中的4000元打给被告人张某某,将剩余的2000元留作自用。后王某某参加考试并未通过。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又将其中的2000元返还给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将赃款6000元退缴,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2000元,均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述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树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