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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陈杰贵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00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杰贵,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杰贵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杰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杰贵受陈华天指使,伙同欧剑锋、余敏(均已判刑)与李仇、区邓贵、“鸡三”、“光头”(均另处理)经密谋后,驾驶粤A×××××号小汽车1辆及灰色五菱面包车1辆,窜至某高速服务区(南面)处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黄某、李某1驾驶桂A×××××号货车经过该处,即由陈华天驾驶上述五菱面包车搭载被告人陈杰贵及区邓贵、“鸡三”、“光头”在该货车前方拦截,余敏驾驶粤A×××××号小汽车载欧剑锋在该货车后方围堵,后于某三角环线高速引路处将上述货车截停,以暴力方法抢得该货车内冷冻羊腰12.135吨、鸭脚9.45吨、牛心管11.65吨(共价值人民币540337.5元),并先后转移至中山市小榄镇、广州市芳村一冷冻库存放。2015年12月2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陈杰贵在中山市小榄镇某路面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黄某、李某1、吴某的陈述、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相关物证和书证、证人区某、罗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陈华天、欧剑锋、余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杰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的指控。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杰贵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杰贵辩称其没有预谋参与抢劫,只是区邓贵让其去搬运货物,并不清楚当时是在实施抢劫行为。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杰贵受陈华天指使,伙同欧剑锋、余敏(均已判刑)与李仇、区邓贵、“鸡三”、“光头”(均另处理)经密谋后,驾驶粤A×××××号小汽车1辆及灰色五菱面包车1辆,窜至某高速服务区(南面)处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黄某、李某11驾驶桂A×××××号货车经过该处,即由陈华天驾驶上述五菱面包车搭载被告人陈杰贵及区邓贵、“鸡三”、“光头”在该货车前方拦截,余敏驾驶粤A×××××号小汽车载欧剑锋在该货车后方围堵。随后,被告人陈杰贵及区邓贵等人上前以捆绑等暴力方法控制被害人黄某、李某1,后被告人陈杰贵与陈华天、欧剑锋、余敏、区邓贵等人抢得该货车内的冷冻羊腰809箱共12.135吨、鸭脚559箱共8.385吨、牛心管459箱共4.59吨(共价值人民币398560.5元)。同年12月17日上午,陈华天、欧剑锋、余敏等人将被害人黄某、李某1带至南头镇后释放。2015年12月2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陈杰贵在中山市小榄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冷冻羊腰809箱、鸭脚556箱、牛心管457箱并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未缴回。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6日晚11时许,我与李某1驾驶桂A×××××号货车运载冷冻食品途经某高速的引路处时,多名男子驾驶1辆五菱面包车及1辆小汽车将我们的货车截停,后对方多名男子上前将我与李某1强行拉到面包车上并用头套、约束带将我们蒙头及捆绑双手。随后,上述男子驾驶面包车押着我们离开。至次日上午7时许,两名男子将我与李某1释放并将货车交还我们,经清点我发现大部分冷冻食品被抢走,后我向公安机关报案。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6日晚11时许,我与黄某驾驶桂A×××××号货车离开某服务区途经转入某三角高速引路时,多名男子驾驶1辆五菱面包车及1辆小汽车拦停我们驾驶的货车,并上前将我与黄某挟持到面包车内,用布袋和塑料带将我们蒙头及捆绑双手。随后,上述多名男子驾驶面包车带着我们离开,期间面包车也曾停下来。次日早上,该伙男子将我与黄某释放,经清点我们发现被抢走大部分货物,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6日,我将每箱重15公斤的809箱羊腰、每箱重15公斤的630箱鸭脚、每箱重10公斤的1165箱牛心管等冷冻食品交由黄某驾驶的桂A×××××号货车从广西南宁市运送往广东省江门市。次日,我得知上述货车装载的大部分冷冻食品被抢走,另有71箱鸭脚及706箱牛心管未被抢走。4.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升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25日晚上7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将被告人陈杰贵抓获归案。5.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升辉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缴获物品的照片证实,破案后,公安机关从罗某经营的冷冻库内缴回被抢的鸭掌549箱、牛心管457箱、羊腰816箱,并已将缴回的上述物品发还被害人;另缴获粤A×××××号小汽车。6.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的羊腰每吨价值16500元、鸭脚每吨价值13800元、牛心管每吨价值18000元。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能证实案发现场地点情况。8.被害人吴某提供的进仓单、证人温某1提供的检验报告和出库单,能证实桂A×××××号货车上装载有每箱重15公斤的羊腰809箱、每箱重15公斤的鸭脚630箱、每箱重10公斤的牛心管1165箱等冷冻食品的情况。9.证人罗某提供的收据证实,该收据登记内容为:羊腰816件,每件30斤;鸭掌556件,每件30斤;羊心管455件,每件20斤。10.有被害人黄某提供的桂A×××××号货车的行驶证资料、广州神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粤A×××××号小汽车的登记和行车信息、行驶证资料、租车单、验车单和GPS轨迹资料在案。11.证人温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6日,我作为中介联系黄某驾驶桂A×××××号货车将存放在南宁市高胜冷库的一批冷冻食品运往江门市。同年12月17日上午9时许,黄某打电话告知我驾驶货车途经某三角高速引路时被两辆车拦截,并被多名男子挟持,该伙男子抢走货车上的大部分冷冻食品后将黄某带至南头镇才将黄释放。12.证人温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中午11时许,我得知黄某运输的货物被抢走便即驾货车至南头镇公安分局将余下的货物运走。当天晚上7时许,我接温某1电话得知区某1于当天凌晨曾在小榄镇受雇请将桂A×××××号货车上的货物卸下,雇主还给了区某1300元。13.证人区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我与其他搬运工到绰号叫“阿大”的男子经营的食店门口,见两名男子驾驶牌号为桂A×××××号货车到来,后我们将货车上的冷冻品搬进食店,至当天早上6时才停止卸货,后“阿大”给了我300元搬运费。14.证人区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7日晚9时许,绰号叫“十三”的男子雇用我与李某2、李某3搬运货物,并与一名男子驾驶1辆别克小汽车至广州市。次日早上,“十三”将我们带至一间冷冻库处,将1辆货车上的冷冻食品搬运进冷冻库内。搬完上述货物后,“十三”与我们在附近饭店吃饭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证人区某2能辨认出陈华天就是绰号叫“十三”的男子,欧剑锋就是上述另一名男子。15.证人李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7日晚,区某强带同我与李某2到广州市搬运货物。同年12月18日早上,我们从1辆货车上将货物搬至空地上,另有人将货物搬运走;当天中午,公安人员将我们查获。证人李某3能辨认出陈华天与其等人一同至广州市,欧剑锋曾一同搬运货物。16.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7日晚,区某强叫上我与李某3搬运货物,后有人驾驶小汽车将我们接载到广州市。次日早上,我们将1辆大货车上的货物搬到地上,再由其他搬运工将货物运走。证人李某2能辨认出陈华天驾车将其等人搭载至广州市,欧剑锋曾一同搬运货物。17.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间,我经朋友陈某4介绍认识自称“小阳”的男子,后“小阳”曾与我联系要将冷冻货物存放在我位于广州市芳村区的冷冻库。同年12月18日凌晨,“小阳”致电我要租用冷冻库,并称白天再联系我。当天早上7时许,陈华天声称是“小阳”的朋友并称运货的货车已停放在上述冷冻库外面路段。稍后,陈华天要将一批冷冻鸭掌、牛心管和羊腰存放到冷冻库并给样品我看,因该批货来历不明遭我拒绝。随后,因陈某4告知我是其亲戚要存放上述冷冻食品,我便同意陈华天存放上述冷冻食品的要求,后我还按陈华天的要求出具收据。当晚7时许,公安人员到来冷冻库查获上述冷冻食品。证人罗某能辨认出陈华天,并辨认出欧剑锋与陈华天一同到其经营的冷冻库,另对陈某5及陈某4进行了辨认。18.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我带同陈某5途经罗某的冷冻库时他们两人相互认识。同年12月18日凌晨,陈某5致电告知我要将一批冷冻食品存放到罗某的冷冻库内,并称该批冷冻食品有合法手续,但遭罗某拒绝,我便要陈某5自行想法解决。当天下午3时许,我接罗某电话后到她冷冻库处并见陈某5的那批冷冻食品已入库存放,我还当场督促罗某尽快要求陈某5提供以上冷冻食品的合法手续。19.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陈华天给我电话说有一批冻货运过来广东,没有地方存放,让我帮忙找冻库存放冻货。我就帮陈华天联系“爱姐”,当时是晚上12点多,“爱姐”不同意存放。我就联系陈某4,告知陈华天买了一批冻货从广西南宁运至广东找地方存放,请他帮忙联系“爱姐”。第二天陈华天怎么和“爱姐”联系的事情我就不知道。20.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早上,曾有一名男子到我与陈某6经营的劳保用品店问有没有保安服出售,后该男子离去;当天下午,另一名男子到来并购买了四套保安服。2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1日,姓名为余敏的男子到广州神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粤A×××××号别克小汽车。22.同案人陈华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我与“李仇”、陈某5曾在广州市番禺区密谋抢劫运输的货物,并商定由李仇提供犯罪信息、陈某5负责租藏匿赃物的仓库。同年12月16日下午,“李仇”致电告知我有一批冷冻食品将由广西南宁市运往广州市,并告知我运输货车号牌和行车路线,要我在某高速服务区附近拦截上述货车,我和“小余”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购买了4件类似警察制服的上衣。随后,我纠集欧剑锋、陈杰贵、“小余”、“光头”、“鸡三”、“邓贵”等男子并告知他们预谋拦截上述货车。当晚,我和欧剑锋、“小余”驾乘1辆别克牌小汽车至某高速服务区,与驾乘五菱牌微型面包车前来的“光头”、“鸡三”、“邓贵”、陈杰贵等人会合,并由他们四人穿上类似警察服装的上衣;期间,由“李仇”驾车尾随上述运输的货车。次日凌晨,经“李仇”电话告知以上货车即将到来,我遂驾驶五菱牌面包车搭载“光头”、“鸡三”、“邓贵”、陈杰贵在前堵截,“小余”与欧剑锋驾乘别克汽车从后将上述货车拦停在某三角环线高速引路处,“光头”、“鸡三”、“邓贵”、陈杰贵上前用黑色袋子和约束带将货车上的两名男子蒙头、捆绑,后将上述两名男子押上五菱牌面包车。稍后,由“鸡三”、欧剑锋驾乘上述货车,我们分别驾乘五菱牌面包车与别克汽车至小榄镇“陈大”经营的一家桂林米粉店,将货车上的部分冷冻食品卸下;随后又驾驶上述货车至某大桥并将部分冷冻食品转装至我雇请来的另一辆货车上。稍后,我们驾车至南头镇将上述两名男子释放。得手后,我和欧剑锋、“小余”将抢得的冷冻食品运送至陈某5通过陈某4联系的广州市芳村区的冷冻库内存放。同年12月18日下午,公安人员将我与欧剑锋抓获归案。陈华天能辨认出被告人陈杰贵、欧剑锋、“李仇”与陈某5,辨认出区邓贵就是上述的同伙“邓贵”,余敏就是同伙“小余”,并辨认出龙某与陈某6就是案发前销售保安服给其的店主,另对陈某4及案发现场地点进行了辨认。23.同案人欧剑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中旬,绰号为“十三”的男子曾致电纠集我参与抢劫作案。同年12月16日晚,我与“十三”、“小余”驾乘1辆别克汽车至肇庆收费站附近的高速路服务区,另有四名男子驾乘1辆五菱牌面包车前来与我们会合。期间,“十三”与一名男子电话联系得知有运货的货车到来,即由我与“小余”驾别克汽车从后、“十三”与上述四名男子驾面包车在前,将1辆运货的货车拦停;“十三”与上述四名男子(此时我见到四名男子穿着警服)上前将货车内的两名男子拉下车并强行押上面包车。随后,由我与上述其中一名同伙驾乘货车,“十三”与“小余”等人分别驾车一同至小榄镇将货车上的货物卸下。事后,我们将上述货车驶离小榄镇并将对方的两名男子释放,将货车交还给对方。同年12月17日,我接“十三”电话后到广州市一家货场,次日“十三”请人将上述抢得的货物卸至该货车,稍后有公安人员将我与“十三”抓获归案。同案人欧剑锋能辨认出陈华天就是上述的同伙“十三”,余敏就是上述的同伙“小余”,区邓贵是参与抢劫作案的同伙,另对案发现场地点进行了辨认。24.同案人余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6日,“十三”联系让我帮他找地方买警服,后我们购买了4套假警服。当晚9时许,我驾驶租用的粤A×××××号别克汽车搭载“十三”、“皇帝”至肇庆市高速路的服务区,“十三”要我跟他一起抢从贵港市运输过来的冷冻品,我还见“十三”的同伙驾乘1辆五菱面包车与我们会合。“十三”拿着买的警服下车,走到五菱面包车上。稍后,我见1辆大货车驶离服务区,“十三”与同伙立即驾驶五菱面包车截停大货车,我也从后跟上去;之后“皇帝”与“十三”的同伙进入对方货车,由“十三”等人驾驶五菱面包车在前,“皇帝”等人驾乘货车在中间,我驾驶别克汽车从后跟随,一同将车辆驶至小榄镇将货车上的冷冻品卸下,期间我与“十三”的三名同伙看守对方货车上的两名男子。事后,我与“十三”、“皇帝”曾拿抢得的冷冻品样品到广州市,并又驾驶上述粤A×××××号汽车带同装载抢得的冷冻品的货车到广州市一个冻库存放。同案人余敏能辨认出陈华天是上述的同伙“十三”,欧剑锋是上述的同伙“皇帝”,并对证人龙某、陈某6及案发现场地点进行了辨认。25.被告人陈杰贵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区邓贵告诉我有一批货从广西运至广东,这批货是他的,别人抢了他的货,让我帮他把货要回来,我当时同意了。过了几天后,区邓贵约我晚上9时在小榄镇轻轨站见面,会合后我们一起搭乘轻轨至江门市新会站下车。区邓贵电话联系之后,一台面包车过来接上我和区邓贵,车上有两名男子,区邓贵称呼他们“鸡三”、“光头”。“鸡三”开车上高速公路某服务区,一名叫“十三”的男子上了面包车,车里多了几件类似警服的服装。“十三”接了几个电话后,指着一辆准备开出服务区的大货车说等一下就劫这辆大货车。“十三”驾驶面包车跟着大货车,并让我们四个人将类似警服的服装穿上。当前面那辆大货车转入一条分岔路时,“十三”将车开到前面逼停大货车,“十三”让我们四个人把货车司机抓下来。我们四人冲到大货车的驾驶室处,这时另外一辆跟在后面的小汽车上下来一名较胖的男子,“十三”和区邓贵让货车的两个司机下车,我、区邓贵、“鸡三”、“光头”带着两名货车司机上了面包车,“十三”将塑料绳和塑料袋交给区邓贵和“光头”,并让我们套住两名司机的头部,绑住手。区邓贵和“光头”就将塑料袋套在两个司机的头上,并用塑料绳将两个司机的手反绑在背后。接着,“鸡三”驾驶大货车,“十三”驾驶面包车开车离开现场,后“十三”去开另外一台小汽车,换成另外一名男子上了面包车。大约两个小时,我们来到中山市小榄镇某个地方,我、区邓贵、“光头”还有另一名男子在面包车内看守两个司机,其他人下车去卸货。卸货后,我们驾车至南头镇将上述两名男子释放,并将货车归还给他们。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陈杰贵所提其没有预谋参与抢劫,只是区邓贵让其搬运货物,并不清楚当时是在实施抢劫行为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黄某、李某1的陈述能证实2013年12月16日晚上11时许其被挟持到面包车上,并被蒙头及捆绑双手,后驾驶的货车内的冷冻食品被多名男子抢走。同案人陈华天、余敏的供述能证实其购买了4件类似警服的服装,同案人陈华天、欧剑锋的供述能证实被告人陈杰贵与区邓贵、“鸡三”、“光头”穿着类似警服的服装将别害人黄某、李某1拉下货车并强行押上五菱面包车,同案人陈华天的供述能证实其纠集陈杰贵等人并告知他们预谋拦截货车,且证实陈杰贵、区邓贵等人对被害人黄某、李某1进行蒙头、捆绑等行为。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杰贵对同案人陈华天等人进行抢劫的行为是明知的,且穿着类似警服的服装控制住被害人黄某、李某1,显然被告人陈杰贵的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上述指控被抢劫的财物及价值,现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进仓单、证人温某1提供的检验报告和出库单,能证实桂A×××××号货车上装载有每箱重15公斤的羊腰809箱、每箱重15公斤的鸭脚630箱、每箱重10公斤的牛心管1165箱,另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又证实上述货车尚余下71箱鸭脚、706箱牛心管未被抢走,被害人黄某、李某1的陈述及温某2的证言、陈华天等人的供述,亦均能证实上述装载的财物并未全部被抢走,因此应认定被抢走的财物为冷冻羊腰809箱共12.135吨、鸭脚559箱共8.385吨、牛心管459箱共4.59吨,结合《价格鉴定结论书》对上述财物单价的核定,应认定以上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98560.5元。此外,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缴获物品的照片,以上清单登记的缴回物品的情况显然有误,根据缴回物品的重量等情况,能认定公安机关缴回被抢的冷冻羊腰809箱、鸭脚556箱、牛心管457箱。以上指控的被抢财物数量及价值、缴回物品的情况,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贵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杰贵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杰贵犯抢劫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杰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 英人民陪审员  龚钊华人民陪审员  李雄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炳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