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执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耐美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耐美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宗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81执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同祥路,机构代码:913408005532727436。法定代表人:汪舵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耐美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春江镇圩塘工业园赣江路,机构代码:79233047-X。法定代表人:宗文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宗文刚,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新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耐美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宗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69577.40元,诉讼费10496元,执行费9201元,合计689274.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