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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大塑管有限公司、赵德起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中大塑管有限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赵德起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大塑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惠。原审被告:赵德起。上诉人山东中大塑管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6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中大塑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是买卖合同纠纷,不是产品责任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桓台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显示,上诉人系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原审被告赵德起系经销商,原审法院以原审被告赵德起住所地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