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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执恢162号

钱秋波与龚建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秋波,龚建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钱秋波,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

被执行人:龚建文,男,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秋波与被执行人龚建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番法民初字第57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建文按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龚建文无存款、房产、车辆、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4)番法民初字第5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三忠

审判员  邓江跃

审判员  陈顺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 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