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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4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桂雅明诉被告何慧扬、许丽平、陈韶华、何谓明、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雅明,何慧扬,许丽平,陈韶华,何谓明,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478号原告:桂雅明,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榆,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慧扬,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被告:许丽平,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被告:陈韶华,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被告:何谓明,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何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雅明诉被告何慧扬、许丽平、陈韶华、何谓明、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送达了(2016)湘0626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湘0626破字第2号之一通知书,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平江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周莉审判员  胡波审判员  李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