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梅亚华与梅芳、梅琳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亚华,梅芳,梅琳侦,舒裕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保4124号申请人:梅亚华,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申请人:梅芳,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梅琳侦,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舒裕婷,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亚华诉被告梅芳、梅琳侦、舒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梅亚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梅芳、梅琳侦、舒裕婷价值7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担保人梅亚华以其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澳门南街10号竹湾NO.07幢1-(1-3)-2号(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屋、十堰市国用(2008共)080324-14-2号土地使用权、宝马X5越野车(车牌号:鄂C×××××)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梅亚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梅芳、梅琳侦、舒裕婷价值7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梅亚华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澳门南街10号竹湾NO.07幢1-(1-3)-2号(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三、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梅亚华所有的十堰市国用(2008共)080324-14-2号土地使用权;四、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梅超所有的宝马X5越野车(车牌号:鄂C×××××)。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