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湖南科能电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湖南科能电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444号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葛亚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佩。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锋。被告:湖南科能电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84号9楼9019号。法定代表人:李屹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科能电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72.5元,由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