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玉英申请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冀0731执155号本院在执行(2016)冀073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玉英申请将被执行人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树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本院(2016)冀073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42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涿鹿县大有杏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树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