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1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255号原告屈某某,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半引路北口甲字*号。负责人陈荣华。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千鹏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