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02执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匡珍华与被执行人夏中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珍华,夏中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2执314-2号申请执行人匡珍华,女,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夏中毛,男,住益阳市迎风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匡珍华与被执行人夏中毛离婚纠纷,案号为(2008)资民一初字第65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杨建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