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恒与四川天汇卡瓦斯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四川天汇卡瓦斯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李恒,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四川天汇卡瓦斯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黄琴,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恒与四川天汇卡瓦斯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给付了部分执行款,剩余款项保证在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胡 剑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泽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