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付云、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付云,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晓玲,张海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监4号监督机关:大名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张付云,女,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邢红星,理事长。地址:大名县天雄路东段路南。原审被告:兰晓玲,女,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原审被告:张海林,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兰晓玲、张海林、张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年2月17日作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向大名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大检民(行)监[2015]13042500007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朱志霞审判员 刘 媛审判员 梁文召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