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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东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孙桂珍宗新小额借款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市东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宗新,孙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东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被执行人:杨宗新。被执行人:孙桂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东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宗新、孙桂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宗新、孙桂珍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20万元,案件受理费各7386元,并承担执行费14473.86元,共计1221859.86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宗新、孙桂珍已于2016年9月28向申请执行人付款20万元,并承诺剩余款项从2016年10月份起,每月28日前付款20万元,五个月之内付清。若任何一期逾期未还,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杨宗新采取拘留措施。申请人同意按此还款计划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