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4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俊、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俊,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四川行健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锡康,罗伦英,唐晓帆,成都鑫洋溢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睿攀科技有限公司,李静,周久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4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俊,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娟,四川同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1栋16楼。法定代表人:鄢国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一林,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顺河村一社。法定代表人:袁俊。原审被告:四川行健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18号3栋1楼5号。法定代表人:文霞。原审被告:刘锡康,男,汉族,1950年9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审被告:罗伦英,女,汉族,1956年4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审被告:唐晓帆,女,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审被告:成都鑫洋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新路85号附10号1层。法定代表人:袁俊。原审被告:成都睿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118号天祥大厦306号。法定代表人:卢兴建。原审被告:李静,女,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审被告周久华,男,汉族,1953年8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上诉人袁俊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四川行健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锡康、罗伦英、唐晓帆、成都鑫洋溢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睿攀科技有限公司、李静、周久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俊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3元,减半收取2151.5元,由上诉人袁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云霞审判员 刘冠男审判员 陶田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