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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周永刚申请执行都江堰市明汝旅游透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刚,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刚,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邱汝,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永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市明汝旅游透支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世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