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6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卫国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卫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237号罪犯杨卫国,男,汉族,1970年3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白山市,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5)麒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卫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15年6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某、徐某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黄某、孙某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杨卫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卫国系累犯,现刑罚执行已达1年8个月。罪犯杨卫国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卫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卫国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