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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与戴晓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戴晓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754号原告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街道胜利大厦下摄司后街43-47号。法定代表人阳乐锋,所长。委托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戴晓玲,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案在审理原告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诉被告戴晓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撤回对被告戴晓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市岳塘房产管理所负担。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袁梦杨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