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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庆久、姜秀霞与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汪清营业部、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久,姜秀霞,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汪清营业部,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赵庆久,男,汉族,1963年4月7日生,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姜秀霞,女,汉族,1966年3月1日生,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汪清营业部,现住所汪清县。被执行人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住所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赵庆久、姜秀霞与被执行人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汪清营业部、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2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庆久、姜秀霞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汪清营业部、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再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24民初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