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行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市烟草专卖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常德市烟草专卖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02行初67号原告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中河口社区。法定代表人廖志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倩,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肖纲超,局长。委托代理人龚积微,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74号。法定代表人洪振坤,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宏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市烟草专卖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罗 健人民陪审员 谢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