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梁某某、梁某甲与王某某、王某甲、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梁某甲,王某某,王某甲,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32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申请执行人:梁某甲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甲,系王某某之父。被执行人齐某某,系王某某之母。本院受理的梁某某、梁某甲与王某某、王某甲、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甲、齐某某应按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梁某甲彩礼1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67元、执行费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17000元(包括案款、部分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867元、执行费1550元),剩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6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大斌审判员 魏全喜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