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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曹庆三申请执行陈书矿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庆三,陈书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曹庆三,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书矿,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书矿至今未按照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陈书矿在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存款、债权和其它财产(限额143100元)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其处分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