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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顾卫忠与汤晓军、黄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卫忠,汤晓军,黄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顾卫忠。委托代理人朱炳初,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晓军。被执行人黄章芳。顾卫忠与汤晓军、黄章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汤晓军、黄章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顾卫忠借款本金35万元,支付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7月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31850元(按月利率1.3%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4年7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起)。被执行人汤晓军、黄章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顾卫忠律师费24328元。申请执行人顾卫忠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汤晓军名下的江阴市天鹤三村2幢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澄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35万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760元,减半收取438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交纳,两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付给申请执行人)。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汤晓军名下登记有坐落在江阴市天鹤三村2幢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澄字第××号)。该房屋已被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顾卫忠,抵押登记的债权金额为35万元。2016年1月11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因审理(2014)澄滨民初字第0354-1号案件,依法查封上述房屋。2016年8月17日,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上述房屋(系轮侯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因该房屋已被江阴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暂不宜处置上述房屋。此外,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屋已被江阴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暂不宜处置。此外,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或证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唐胜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