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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分公司与王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分公司,王宝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189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分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解放路。负责人:陈贞贵,总经理。被告:王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分公司与被告王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撤诉。审 判 员 杨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池莉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