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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日波、刘相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日波,刘相前,林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819号申请执行人:张日波,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相前,男,1973年5月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林明华,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日波与被执行人刘相前、林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权利人张日波曾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调节,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遂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5年5月26日,权利人张日波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11日,权利人张日波第三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