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4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俞倩倩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倩倩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146号罪犯俞倩倩,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奉化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甬奉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倩倩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俞倩倩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12日以(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4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俞倩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俞倩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级记功。罪犯俞倩倩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倩倩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倩倩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