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黄春尧与岑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尧,岑国才,李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715号原告:黄春尧,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冯影红,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国才,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第三人:李其,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住址:阳江市阳西县;现住址: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尧诉被告岑国才及第三人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春尧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伟庆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