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柏明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张能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柏明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能君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648号申请人深圳市柏明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焕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冠群,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要明,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能君。申请人深圳市柏明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6]629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柏明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柏明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柏明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巍(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