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3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徐春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龙,徐春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3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龙,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江,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春堂,居民。上诉人王玉龙因与被上诉人徐春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玉龙以与徐春堂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玉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上诉人王玉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曙光代理审判员 刘 淼代理审判员 郑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凯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