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宏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宏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晓晴,金长红,何会利,金长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799号申请人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Y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867235。法定代表人崔刚。委托代理人宋怀强、XX磊,系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河南宏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8号院金源大厦803,注册号:410105100086296。法定代表人金晓晴,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70********。被申请人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张沟村,注册号:410300011023026。法定代表人李治民。被申请人金晓晴,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申请人金长红,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何会利,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申请人金长利,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申请人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宏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晓晴、金长红、何会利、金长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银杏嘉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晓晴、金长红、何会利、金长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