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9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四川恒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伟太建筑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恒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郫县雅恒腾飞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9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富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恒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彭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郫县雅恒腾飞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郫县安靖镇高桥村*组。经营者梁光雄,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上诉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恒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郫县雅恒腾飞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 红审判员 侯文飞审判员 刘玉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卿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