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81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716号原告:吕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原告吕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钟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