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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243号

敬晓敏申请执行王晓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敬晓敏,王晓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敬晓敏,女。被执行人王晓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敬晓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晓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王晓运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已受偿2900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2执恢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