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范成成与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成成,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范国保,范有桥,张红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82行初83号原告:范成成(曾用名范克成、范克诚),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叶心鹏,局长。第三人:范国保,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系原告范成成叔父。第三人:范有桥,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系原告父亲。第三人:张红娥,女,成年��汉族,住武穴市。系第三人范国保妻子。原告范成成诉被告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成成以被告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成成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其撤诉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成成负担。审 判 长 ��少亮审 判 员 宋 文 涛人民陪审员 刘 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