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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明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明,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明,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0日,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0日,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陈建明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6)甘0724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勇赔偿申请人陈建明借款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建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6元。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勇在高台农商银行东关分理处的存款40931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