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明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明,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明,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0日,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0日,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陈建明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6)甘0724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勇赔偿申请人陈建明借款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建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6元。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勇在高台农商银行东关分理处的存款40931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