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玲与李杰、戚成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李杰,戚成营,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居民。被执行人:李杰,个体。被执行人:戚成营,工人。被执行人:宋艳,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玲与被执行人戚成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18日审结。该案(2013)薛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戚成营的公积金收入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欣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