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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玲与李杰、戚成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李杰,戚成营,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居民。被执行人:李杰,个体。被执行人:戚成营,工人。被执行人:宋艳,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玲与被执行人戚成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18日审结。该案(2013)薛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戚成营的公积金收入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欣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