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刑初6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春佳,农智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627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被告人农某,男,199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7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农某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陈某、农某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其均具有认罪从轻情节。被告人农某具有立功从轻情节。判 决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庆 涵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芷(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