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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开富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开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042号罪犯刘开富,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六日作出(2009)曲中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开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共同赔偿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刘开富已赔偿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9)云某刑终字第9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开富犯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刘开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开富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10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二次,2014年6月6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2月5日止。罪犯刘开富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6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开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开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33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