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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2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勇与郑秀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勇,郑秀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勇,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秀水,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勇与被执行人郑秀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秀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因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执行的(2016)闽0181执2824号一案的被执行人一致,且均为金钱债务纠纷,可与(2016)闽0181执2824号一案并案执行,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