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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1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551号之一申请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然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信鸿狄,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被申请人: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圣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云,该公司法务部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刚,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邦开发公司)与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捷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邦开发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速捷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南一路北、规划五路东,约119.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规划十路南、规划五路东,约11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查封,保全金额6873800元。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邦开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也就其保全事项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南一路北,规划五路东的土地;二、查封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规划十路南、规划五路东的土地。以上一、二项内容,查封期限为3年,保全金额68738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