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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旅游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市旅游局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90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旅游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345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祝玮,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旅游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婷婷 微信公众号“”